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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15万变3万!女婿私自低价卖了岳父车 法院这么判

    女婿私自卖了岳父名下的车,岳父之后找回,买卖合同还有效吗?洛阳新安县法院8月16日公布这样一起案例。

    2018年12月24日,岳父老郭购买一辆东风牌货车价值154500元,该车辆登记在其本人名下。为补贴女儿家用,老郭便将车辆提供给女婿小刘使用。2021年5月19日,女婿小刘在未告知岳父的情况下与柳某签订《二手车车辆买卖协议》,以33000元将车低价变卖,柳某也明知车辆所有权人不是女婿小刘,故该车并未过户。

    之后岳父老郭得知此事,且于2022年8月25日在某地发现该车辆,遂通知女婿小刘和柳某,得知柳某已把车卖给下家,岳父老郭又打电话告知下一买家具体情况,后将案涉车辆开走。

    柳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买卖协议无效,同时要求二被告老郭与小刘共同偿还购车款33000元及利息。

    法院判决:小刘返还购车款33000元及利息,老郭无需承担责任。

    裁判思路

    新安县法院五头人民法庭庭长李林:

    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,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,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。

    在本案中,出卖人女婿小刘对案涉车辆的出卖行为系无权处分,但其与柳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并不因此无效。

    岳父老郭作为案涉车辆所有权人未与原告柳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,也没有对女婿小刘私自变卖车辆的行为事后追认,其将自己车辆开走的行为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    综上,判决被告女婿小刘向原告柳某返还购车款33000元及利息,岳父老郭无需承担责任。

    编辑 陶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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