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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江苏全面实施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

    6月1日起,我省全面实施《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》。该标准为强制性排放标准,具有法律约束力,超过限值排放为违法行为。

    《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》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,“养殖尾水的排放不符合有关标准的,应当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。”

    现阶段,养殖水面百亩以上连片池塘,单个养殖主体水面大于50亩的池塘,以及工厂化等其他封闭式养殖水体,排放的养殖尾水在标准覆盖范围内。养殖尾水按照排向地执行强排标准,排到淡水水域须按淡水限值要求,排到海水水域按海水限值要求。限值分为两级,重点保护水域按一级限值执行,一般水域按二级限值执行;禁排水域禁止设置排口,不允许排放。太湖流域排放标准规定,悬浮物、总氮、总磷、高锰酸盐指数等指标要求都严于其他淡水水域,特别是一级排放限值为目前全国最严要求。按照池塘养殖尾水强排标准,我省池塘养殖需要对部分不能达标的池塘进行改造,也可以通过调整养殖品种、养殖结构、养殖产量实现达标排放。目前,我省正大力引导推动池塘标准化改造工作,加强尾水治理,促进达标排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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